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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陈兴惠与库尔勒飞月厨具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兴惠,库尔勒飞月厨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4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兴惠,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安西县人,电工,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库尔勒飞月厨具厂。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章应发,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尹国先,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兴惠因与被申请人库尔勒飞月厨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兴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黄 竹 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祖丽比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