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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魏和生与支新忠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和生,支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魏和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支新忠,男,汉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四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支新忠所有的鲁E×××××夏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期限自2015年6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