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江山市驰龙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毛超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江山市驰龙消防材料有限公司,毛超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驰龙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法定代表人:杨乾飞。委托代理人:杨子建,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毛超岳。江山市驰龙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与毛超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衢江贺商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驰龙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毛超岳支付货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超岳下落不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鹿溪广场成坤大厦1单元502室房产已查封,因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申请人江山市驰龙消防材料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毛超岳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96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国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