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吴新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401号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董振雷,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省伟,男。被告吴新民,男,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29号1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吴新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以被告已付清所诉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瑞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