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原、被告在亲友的劝解下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育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