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德民与博古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德民。委托代理人高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古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东。委托代理人龚挺,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君,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德民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德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被上诉人博古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高德民(甲方)与博古公司(乙方)签订《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一、委托事项和期限乙方将本协议第九条所列之物品依法进行展览和参加指定的大拍活动,甲方同意展览、拍卖的具体时间、地点等由指定的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予以确定;…本协议自签署盖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委托展览、上拍的次数形式是一次,委托物品已经成交或参加展览、上拍活动达到预定次数的,本协议自行终止。…二、底价/保留价甲方委托之物品均设有底价/保留价,甲方同意该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拍卖的起拍价由乙方指定的拍卖公司制定。甲方如需要改底价/保留价,应经乙方同意,并且乙方有权以高于底价/保留价的价格成交该物品,但前提是必须保证甲方获得的价款不低于底价/保留价扣除本协议第四条所列之成交状态下的全部费用之后的余额。…四、佣金及支付…甲方同意,上述成交状态下的佣金收费用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拍卖机构和甲方结账时支付,为未成交状态下的佣金和费用于甲方领回物品时支付,策划费(含运输、拍照、制版印刷、展示、宣传、推广等费用)在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双方约定,甲方本次应当支付乙方策划费人民币150,000元…六、鉴定…若鉴定结果与本协议载明的物品之状况不符,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进行/出境展览或上拍的,乙方有权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或与甲方另订新协议…十一、其他约定…3、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安排委托物品参加展览或指定的大拍,甲方物品未成交的,也视为乙方安全履行了本协议义务。…6、双方约定,如甲方委托的物品经乙方展览或上拍成交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该件物品的策划费可以退还甲方,乙方只收取应得的佣金及代扣缴的相关税费。如甲方委托的物品经展览或上拍未成交,则甲方完全同意该策划费用不予退还。…十五、名词释义大拍、上拍:是指乙方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组织的,与拍卖公司合作的,并由拍卖公司主持完成的较大规模的拍卖活动。展览:是指乙方每年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组织的为期1-5天艺术品展览活动。……”。该协议附件中还约定,藏品名称为“大清乾隆九桃五福天球瓶”,起拍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800万,策划费15万元,保留价6,000万元。合同签订后,高德民支付博古公司15万元。后,博古公司将高德民藏品图片刊登于其编印的艺术品拍卖会图录册中,图录册中记载:“2013秋季(香港)艺术品拍卖会…预展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号绿地和创大厦25楼预展时间:2013年10月30日与11月11日拍卖地址:香港诺富特东荟城酒店香港东涌区文东路XXX号拍卖时间:2013年11月16日主办单位:环球国际(香港)艺术品拍卖集团”。同年8月15日,高德民向博古公司提交撤销保留价申请,申请撤销原设定的保留价6,000万元,即不设保留价。同月19日,博古公司于该申请上加盖印章。同年11月16日,博古公司委托案外人环球国际(香港)艺术品拍卖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诺富特东荟城酒店进行了相关拍卖,但高德民拍品遭遇流拍。高德民认为,博古公司系严重违约,包括未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及拍卖前说明系无底价拍卖、未按约将拍品运至香港展出及拍卖、私下聘请拍卖师进行虚假拍卖、叫错拍品名称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本案《委托服务协议》无效;二、博古公司返还前期费用15万元;三、博古公司赔付交通费15,090元、住宿费600元。原审中,博古公司表示,出于解决纠纷及同情老年人角度考虑,自愿补偿高德民5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就双方权利义务所作的约定。根据高德民与博古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之内容,系由博古公司为高德民藏品提供展览展示、图录、宣传推广、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等服务,高德民支付博古公司相应的费用,本案应属服务合同纠纷。关于高德民认为博古公司未按约将拍品运至香港展出及拍卖的主张,其认为除博古公司工作人员对此口头承诺外,《委托服务协议》内容及案外人环球国际(香港)艺术品拍卖集团有限公司网站载明服务内容“现场预展”等可推定双方对此存有约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法确认双方对此存在约定,高德民亦未提供充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高德民以双方订立的《委托服务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要求确认《服务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博古公司委托的拍卖公司及拍卖公司委托之拍卖师具备相应资质,至于高德民主张拍卖师并非环球国际(香港)艺术品拍卖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拍卖师的主张,双方对拍卖师是否在港注册且须注册于本案所涉拍卖公司旗下并无明确约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法确认博古公司存在私下聘请拍卖师进行假拍等欺诈之事实,高德民亦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至于系争合同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法院认为,本案系争合同系高德民与博古公司在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合同条款内容的约定均系出于自愿,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应属合法有效,故对高德民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高德民主张博古公司委托的香港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存在未依法发布拍卖公告、未于拍卖前说明系无底价拍卖及叫错拍品名称等问题,高德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系博古公司过错造成,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亦不予采信。《委托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博古公司按约履行了服务义务后,高德民理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现高德民要求博古公司退还全部费用,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但本案中博古公司表示自愿补偿高德民5万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确认。至于高德民要求博古公司支付机票、住宿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对此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博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德民5万元;二、对高德民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高德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存在未依法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前未说明系无底价拍卖、拍卖师叫错拍品名称等行为,故上诉请求判决涉案拍卖活动为无效拍卖。被上诉人是环球国际(香港)艺术品拍卖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在大陆地区的服务部门,被上诉人不应将责任一概推到拍卖公司身上。上诉人在原审中诉请的事项,理应获得支持。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如上。被上诉人博古公司答辩称,被上诉人已按约履行了服务合同义务,讼争双方于服务合同中亦确认过流拍风险,且流拍的原因也不是上诉人所述的拍卖师口误等等缺点。被上诉人在原审阶段提出过可以无偿协助上诉人再次拍卖,但上诉人不肯接受。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混淆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并无违约之处且愿意补偿5万元,故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证据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本案讼争双方系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并非拍卖合同关系,高德民在本案中请求确认涉案拍卖活动无效,显然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高德民还以拍卖过程中存在诸多错误致其拍品流拍为由,上诉要求博古公司全额返还策划费并赔付经济损失(交通费、住宿费),对此,基于讼争双方的举证结果、诉辩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自认意见,原审经综合审查判断后认定涉案服务合同兼具合意性和合法性,高德民关于博古公司构成违约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审据此判决不支持高德民的全额退款及索赔之诉请,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当,本院认可原审阐述理由。高德民在二审中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可予直接、有效地佐证自己的该项主张,故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高德民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4元,由上诉人高德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