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习水县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习水县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209号申请人习水县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杉王路御景小区。法定代表人蔡云从。被执行人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国,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的习水县浙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因政策性原因未生产经营,该矿采矿权被另案予以查封,现该案财产暂无法处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习执字第2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袁小峰审判员 黄麒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