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立群建筑外窗加工厂与X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立群建筑外窗加工厂,X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立群建筑外窗加工厂,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612、614号。经营者刘立群,厂长。被告XXX,男,196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立群建筑外窗加工厂诉被告X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立群建筑外窗加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立群建筑外窗加工厂承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