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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翼鹏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翼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013号罪犯刘翼鹏,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茶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刘翼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刘翼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翼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并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109.4分。2014年4季度被评为监区改造进步典型。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茶陵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翼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翼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