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广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吴长江与刘志伟、赵会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江,刘志伟,赵会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吴长江。被告刘志伟。委托代理人马立谦,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会领。委托代理人李苇,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长江与被告刘志伟、赵会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宝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长江,被告刘志伟委托代理人马立谦、被告赵会领委托代理人李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长江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6日,被告刘志伟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2014年5月27日,被告刘志伟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2015年1月4日,被告刘志伟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3万元及利息。被告刘志伟辩称,对借款50万元和6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已转借他人。被告刘志伟已支付利息22.5万元,对借款3万元不认可。被告赵会领辩称,被告赵会领不是适格被告,借款与被告赵会领无关。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志伟、赵会领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6日,被告刘志伟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2014年5月27日,被告刘志伟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2015年1月4日,被告刘志伟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利息给付至2014年12月31日。庭审中,被告刘志伟辩称借款利息过高,请求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事实,有大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家庭成员简要信息,证人证言,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条及庭审笔录等可证。本院认为,原告吴长江与被告刘志伟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及利息,借条中约定利息过高,应予调整。因被告刘志伟、赵会领系夫妻关系,故被告赵会领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伟、赵会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长江借款本金113万元及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审判员 李宝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雪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