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峰与刘峰、牛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牛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31-1号原告刘峰。被告刘峰。被告牛雪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与被告刘峰、牛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峰、牛雪梅的银行存款1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峰、牛雪梅的银行存款11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