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乔培祥与徐金华(徐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605号原告乔培祥,男,生于1942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徐金华,女,生于1960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培祥与被告徐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