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98号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丁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小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五妹,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小华,女,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旭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