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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15-64缺席判离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洪英,王宝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拟稿:吕波校对打印:王维佐发往单位:印刷份数:5份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沐民初字第64号原告:姚洪英,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西半泊村***号。被告:王宝龙,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沐浴店镇西半泊村。原告姚洪英与被告王宝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洪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宝龙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军力。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于2013年12月份无故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实婚姻事实。2、由莱阳市沐浴店镇西半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和证人王修德香、王宝辉出具的书面证言各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被告王宝龙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相识,1996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3月29日生育一女王军力,现在莱阳市第一中学读高一。被告于2013年1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信,未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任何责任,致使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自愿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调解未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原告分居时间较长,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关于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存款、债权、债务,本院不予审理,原被告就财产事宜可另行起诉。原告要求婚生女王军力随其生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反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洪英与被告王宝龙离婚;二、婚生女王军力随原告姚洪英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姚洪英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洪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海审 判 员  吕 波人民陪审员  姚洪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维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