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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诉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芦XX房屋登记管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李XX,男。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许昌县文翰路1号。法定代表人封志杰,该局局长。第三人芦XX,男。原告李XX诉被告许昌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芦XX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王军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