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渝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渝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592号原告成都市渝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熊琼,总经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渝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渝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渝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渝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3.5元,由原告成都市渝和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