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