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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