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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树刚、刘福臣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吴力伟,陈立民,杨守东,张本祥,吕子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绥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树刚,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200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刘福臣,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高立峰,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5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5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渠家庆,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98年9月因犯出售假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金凤鸣,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许晓辉,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6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陈晓宇,男,1982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8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22日因犯窝藏罪被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陈树山,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吴力伟,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5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予以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陈立民,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杨守东,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本祥,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执行。2014年12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吕子明,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农检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吴力伟、陈立民、杨守东、张本祥、陈殿双、吕子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做出(2014)绥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树山、吴力伟、陈立民、渠家庆、高立峰、金凤鸣、陈晓宇、许晓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4月3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依法做出(2015)垦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建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吴力伟、陈立民、杨守东、张本祥、吕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陈殿双在取保候审期间失去联系,本院已经决定对陈殿双予以逮捕,现正在抓捕,本院裁定对被告人陈殿双聚众斗殴一案中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6日13时许,陈树刚给刘福臣打电话,二人因为偷原油是否是刘福臣举报一事话不投机互相辱骂,并相约晚上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五棵树屯见面。陈树刚一方邀约了被告人陈晓宇、陈立民、王X军等八人分乘三台轿车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新村宏伟电厂聚齐后来到黑龙江省和平牧场,陈树刚及其侄子被告人陈晓宇事先准备了镐把、手套等斗殴工具,没有找到刘福臣。当日晚10时许,刘福臣邀约了被告人高立峰、张X全、“斌子”,张X权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吉普车拉着刘福臣等3人到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因陈树刚家中无人,手机关机,双方约定的斗殴未果。次日早晨,陈树刚给刘福臣打电话,二人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再次斗殴。当日下午刘福臣邀约张永权、高立峰、“斌子”以及“斌子”纠集的3人,高立峰纠集了被告人许晓辉、渠家庆、金凤鸣,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张X全所经营的宾馆聚齐后,在张X权家平房院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镐把、铁管、日本战刀、长斧等斗殴工具装上车,“斌子”携带猎枪一支(枪号:9513102)、猎枪子弹一发,同刘福臣等人乘坐张X权的所驾驶的丰田吉普车,许晓辉、渠家庆、金凤鸣乘坐高立峰所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前往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同日16时许,陈树刚邀约被告人陈树山、陈晓宇、王X军、陈立民等11人分乘三台轿车来到黑龙江省和平牧场陈树刚家聚齐,陈树刚在院里将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口罩、手套进行了分发。当日18时30分许,刘福臣给陈树刚打电话,约定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场部西南通往“何家窖”屯的公路上进行斗殴。刘福臣一方纠集的人员分乘两台车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南侧治安卡口向南500米处的“和他”公路左侧停下后,车内人员携带一支单管猎枪、一把日本战刀、镐把、铁管等斗殴工具下车等候。陈树刚一方纠集的人员分乘四台车先后赶到斗殴现场,停车后陈树山、吴力伟、陈树刚、陈晓宇、王X军手持镐把冲上前去与刘福臣一方纠集的人员相互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吴力伟被刘福臣一方纠集的人员用猎枪打伤,陈树山被刘福臣等三人用刀、斧砍伤,听到枪响后参加斗殴的人员便四处逃散,双方的车辆均有毁坏。经法医鉴定,吴力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树山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黑龙江省垦区绥化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树刚一方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9763.91元,刘福臣一方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871.9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陈立民、吴力伟、杨守东、张本祥、陈殿双、吕子明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属首要分子。被告人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陈立民、吴力伟、杨守东、张本祥、陈殿双、吕子明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积极参与,均属于积极参与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立峰、陈晓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树刚、陈立民、杨守东、张本祥、陈殿双、吕子明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刘福臣、高立峰、许晓辉、陈树山、渠家庆、陈晓宇、吴力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吴力伟、陈立民、杨守东、张本祥、吕子明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树刚驾驶一辆报废的“捷达”牌轿车欲到黑龙江省大庆市第九采油厂葡西作业区13采油平台盗窃原油,因油田保卫人员巡逻及时发现未得逞,陈树刚弃车逃跑,“捷达”牌轿车被扣押,陈树刚怀疑此事为被告人刘福臣举报所至,于是对刘福臣心怀不满。同年4月16日13时许,陈树刚给刘福臣打电话,二人因为偷原油是否是刘福臣举报一事话不投机,互相辱骂,并相约晚上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五棵树屯见面。陈树刚一方邀约了被告人陈晓宇、陈立民、王X军(另案处理),王X军纠集了被告人吴力伟、张本祥;陈立民纠集了“强子”以及“强子”所邀的两个年轻人(以上三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陈立民、王X军、吴力伟、张本祥等八人分乘三台轿车在黑龙江省大庆市新村宏伟电厂聚齐后来到黑龙江省和平牧场陈树刚家。陈树刚及其侄子被告人陈晓宇准备了镐把、手套等斗殴工具。因没有找到刘福臣,陈树刚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金吉食府”饭店安排大家吃完饭后,陈立民、王X军等8人返回黑龙江省大庆市。在吃饭时说话的过程中,在场吃饭的人均已经明确知道了陈树刚找他们来是为了打架的事。当晚10时许,刘福臣也邀约了高立峰、张X权(另案处理)、“斌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张X权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吉普车拉着刘福臣等3人到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在前往和平牧场的车上说话的过程中,这些人均已经明确知道了刘福臣找他们来是为了打架的事。因陈树刚家中无人,手机关机,双方没有见面,相约斗殴未果。2014年4月17日早晨,陈树刚给刘福臣打电话,二人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再次斗殴。当日下午刘福臣邀约了张X权、高立峰、“斌子”以及“斌子”纠集的3人(以上4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高立峰纠集了被告人许晓辉、渠家庆、金凤鸣,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林源镇张X权所经营的宾馆聚齐后,在张X权家平房院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镐把、铁管、日本战刀、长斧等斗殴工具装上车。“斌子”携带猎枪一支(枪号:9513102)、猎枪子弹一发,同刘福臣等人乘坐张X权驾驶的丰田吉普车,许晓辉、渠家庆、金凤鸣乘坐高立峰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前往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刘福臣邀约的这些人均已明知找他们来是为了打架的事,并且积极前往,在斗殴过程中积极参与。当日16时许,陈树刚邀约了被告人陈树山、陈晓宇、王X军、陈立民。王X军纠集张本祥、吴立伟,吴力伟纠集被告人陈殿双、吕子明,陈立民纠集被告人杨守东、杨X峰(绰号小峰,另案处理)、“小磊”以及“小磊”纠集的两个人(以上三人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王X军、陈立民等11人分乘三台轿车来到黑龙江省和平牧场陈树刚家聚齐,陈树刚在自己家院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镐把、口罩、手套分发到陈立民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陈晓宇驾驶的轿货车、陈殿双驾驶的本田思域轿车以及陈树刚驾驶的北京吉普车上。陈树刚一方纠集的人员驾车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场部寻找刘福臣未果,后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金吉食府饭店内吃饭过程中,杨X峰提议为了避免误伤自己人,在打仗的过中只认手套、口罩不认人,吃饭期间,在场的人员更近一步的明确知道了陈树刚找他们来是为了打架的事。饭后陈树刚一方纠集的人员在陈树刚家等候消息。当日18时30分许,刘福臣给陈树刚打电话,约定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场部西南通往“何家窖”屯的公路上进行斗殴。刘福臣一方纠集的10人分乘两台车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南侧治安卡口向南500米处的“和他”公路左侧停下后,车内人员携带一支单管猎枪、一把日本战刀、镐把、铁管等斗殴工具下车等候。陈树刚一方纠集人员分乘四台车先后赶到斗殴现场,停车后陈树山、吴力伟、陈树刚、陈晓宇、王X军手持镐把冲在前面与刘福臣一方纠集的人员相互进行了殴斗。在斗殴过程中,吴力伟被刘福臣一方纠集的人员用猎枪打伤,陈树山被刘福臣等三人用刀、斧砍伤。杨守东、陈立民、张本祥、陈殿双、吴子明等人下车后,手持镐把刚要往上冲,听到枪响后便四处逃散。停车在不远处的高立峰、许晓辉、渠家庆、金凤鸣看见双方已经动手,便手持镐把、铁管下车欲参加斗殴。此时,陈晓宇驾驶轿货车冲向高立峰等人,高立峰、许晓辉、渠家庆、金凤鸣进行躲闪,将高立峰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尾部撞坏后,陈晓宇便驾驶撞坏的本田车逃离现场,其他人员或乘车,或徒步逃离现场。刘福臣一方的人员使用刀、斧、棍棒等工具将陈晓宇留下的白色轿货车、陈立民的黑色本田雅阁车、陈树刚的北京吉普车砸坏后逃离现场。高立峰驾驶对方的本田车逃离了现场,并在半路上弃车上了张永权驾驶的白色吉普车,与其他同伙人员汇合,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吴力伟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陈树山所受的伤为轻微伤。经黑龙江省垦区绥化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树刚一方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9763.91元,刘福臣一方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871.99元。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刘福臣携单管猎枪一支主动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和平分局投案;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树刚、陈立民、杨守东主动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和平分局投案;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晓宇在黑龙江省和平牧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树山、吴力伟在医院治疗时被抓获;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吕子明、陈殿双、张本祥主动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和平分局投案。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高立峰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6月6日,被告人许晓辉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6月6日,被告人渠家庆在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6月6日,被告人金凤鸣主动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和平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陈立民、吴力伟、杨守东、张本祥、吕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物证战刀、镐把、手套、铅粒和猎枪照片,书证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陈立民、吴力伟、杨守东、张本祥、陈殿双、吕子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辩认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证人王XX、李XX、杨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陈立民、吴力伟、杨守东、张本祥、陈殿双、吕子明的供述,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黑龙江省垦区绥化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陈立民、吴力伟、杨守东、张本祥、吕子明手持枪支、镐把、战刀、铁管等工具纠集在一起进行殴斗,致使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陈立民、吴力伟、杨守东、张本祥、吕子明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树刚、刘福臣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起组织、领导、策划作用,属首要分子,系主犯。被告人高立峰、渠家庆、金凤鸣、许晓辉、陈晓宇、陈树山、陈立民、吴力伟、杨守东、张本祥、吕子明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均属于积极参与者,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立峰、陈晓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树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守东、张本祥、吕子明、陈立民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福臣、高立峰、许晓辉、渠家庆、陈晓宇、吴力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渠家庆、金凤明、吴力伟、陈树山、陈立民、许晓辉、杨守东、张本祥、吕子明虽然到达了斗殴现场,但在殴斗中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树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刘福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三、被告人高立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四、被告人陈晓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五、被告人渠家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金凤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许晓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吴力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陈树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陈立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杨守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张本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三、被告人吕子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高 勇审判员 云天友审判员 倪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升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