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中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秀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秀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吉中执恢字第00061号(2015)吉中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桦甸市桦郊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刘秀莹,女,汉族,1960年2月1日生,无职业。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秀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吉中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对(2004)吉中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秀莹对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吉中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履行完毕,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6700.00元由被执行人刘秀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何允人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