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朱利勇与季子洋、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利勇,季子洋,陈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朱利勇。被告:季子洋。被告:陈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利勇诉被告季子洋、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利勇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利勇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利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朱利勇负担。审 判 员 詹智勇代理审判员 赖 骏人民陪审员 赖丽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