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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新邵县人民医院、孙能生、易小云、孙正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邵县人民医院,孙能生,易小云,孙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新邵县人民医院,地址为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号。法人代表艾文卫,为该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戚曙光,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孙能生,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申请人易小云,女,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系孙能生之妻。申请人孙正香,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孙能生胞姐。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新邵县人民医院、孙能生、易小云、孙正香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阮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相邻权纠纷,经栗山社区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新邵县人民医院简称甲方,孙能生、易小云、孙正香简称乙方):一、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关于相邻采光权益等各方面权益损失共计玖万捌仟元整(98000元)。协议生效后,甲方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今后不得再就相邻权益损害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请求。二.孙能生、易小云今后翻修房屋,甲方不得限制其翻修房屋高度,需要甲方配合签字,甲方应予以配合。三、本协议经新邵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栗山社区存档一份。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新邵县人民医院、孙能生、易小云、孙正香达成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阮 琼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元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