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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何文堂、陈春波与陈春波、陈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堂,陈春波,陈梅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何文堂。委托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春波。被告陈梅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堂与被告陈春波、陈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文堂于2015年6月12日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字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文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文堂撤回对被告陈春波、陈梅莲的起诉。减半收取本案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何文堂负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