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绛县支行与焦宏强、毕菲菲、时刘军、王娜娜、单春明、李富敏的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焦宏强,毕菲菲,时刘军,王娜娜,单春明,李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28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焦宏强,男,1978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毕菲菲、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时刘军,男,1979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王娜娜,女,1981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单春明,男,1980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李富敏,女,1984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焦宏强、毕菲菲、时刘军、王娜娜、单春明、李富敏的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绛县公证处(2015)绛证经执字第007号执行证书和(2013)绛证经字第0309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及(2013)绛证经字第0309-3号公证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上述被执行人互负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宏强、毕菲菲、时刘军、王娜娜、单春明、李富敏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程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有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