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4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小平、赵紫荣、何兴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小平,赵紫荣,何兴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40029号原告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陈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虹、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小平,男,198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漳县。被告赵紫荣,女,1985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何兴昌,男,197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陇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平、赵紫荣、何兴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昌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冻结被告王小平、赵紫荣、何兴昌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或从被告王小平处查封(扣押)山工牌SEM652B型装载机一台(机号:8066#),或查封(扣押)王小平、赵紫荣、何兴昌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小平、赵紫荣、何兴昌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或从被告王小平处查封(扣押)山工牌SEM652B型装载机一台(机号:8066#),或查封(扣押)被告王小平、赵紫荣、何兴昌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培勇审 判 员 张 敬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晓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