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佛山播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徐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播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亨斌,赣州八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90号原告佛山播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绍鹏,该公司经理。地址:佛山市三水工业区大塘园48-6号地。注册号:440683000009532。委托代理人梁柱云,广东易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亨斌,系化州市鑫发饲料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化州市鉴江开发区京介垌黄海有屋。委托代理人叶芝烈。第三人赣州八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新华地址:江西省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播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亨斌、第三人赣州八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播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播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93.5元,由原告佛山播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邹 虹人民陪审员 袁亚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宛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