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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810号原告裴某某。被告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裴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炯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