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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雄科与上思县南屏乡英明村第二村民小组、刘汉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雄科,上思县南屏乡英明村第二村民小组,刘汉基,张竹生,张世凡,张大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李雄科。被告上思县南屏乡英明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刘冰群。被告刘汉基,成年。被告张竹生,成年。被告张世凡,成年。被告张大田,成年。原告李雄科与被告上思县南屏乡英明村第二村民小组、刘汉基、张竹生、张世凡、张大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雄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李雄科负担。审 判 长  林加殷审 判 员  许冠美人民陪审员  零景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