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与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陈波,主任。委托代理人夏立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蒋国海,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与舟山市普陀西苑商贸有限公司(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20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由普陀法院处置中,暂无法有效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为此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