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任满仓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新万悦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满仓,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新万悦购物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25号原告任满仓,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福民新万悦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曾宪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满仓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满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沁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