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覃科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覃科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440-1号原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0号新加坡园区澔园雪802号。法定代表人:韩夺。被告覃科迪。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覃科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覃科迪名下价值人民币120644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我爱宜家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广西凤山县凤城镇云峰路的土地【证号为:凤国用(2015)第0071号】为原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和信高盛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广西我爱宜家水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西凤山县凤城镇云峰路的土地【证号为:凤国用(2015)第0071号】。二、查封被告覃科迪名下价值人民币120644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