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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金金花与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80号原告金金花。委托代理人方显志,青岛市北北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石秀娟,青岛市北北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金花诉被告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金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金花负担。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姜爱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琛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