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威海双捷纸业有限公司与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双捷纸业有限公司,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双捷纸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双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进行提取,未能受偿的款项因被执行人已停业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威环商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