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付黄明与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洋县服务区主区分公司、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洋县服务区主区分公司,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洋县服务区主区分公司。住所:洋县洋州办事处东咀村。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分公司经理。被告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严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洋县服务区主区分公司、陕西高速公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付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红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