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潘某某,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牛某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兰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