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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周成怀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成怀,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8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成怀,男。委托代理人赵海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甫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珍,女,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周成怀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劳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解除与周成怀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周成怀主张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解除与周成怀的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理由为:1、周成怀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属于双方之间的约定,并非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不能依据此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原审法院认定《驾驶员岗位责任书》是规章制度,且经过民主程序,合法有效,更是不符合事实。在原审庭审中,周成怀已经明确表示了职工代表推选签名表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但原审法院却未做笔迹鉴定,就匆忙认定经过了民主程序,让周成怀难以信服。3、公交司机作为以驾驶为职业的劳动者,虽然理应高度注意驾驶安全,但由于其工作本身就具有危险性,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发生事故有时是难以避免的,虽然,周成怀在考核期内发生两起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但两次事故均为小的擦碰事故,总共损失也只有8000多元,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作为用工管理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不符合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岗位要求,没有任何理由。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则主张周成怀在一个考核期内发生两起全责交通事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周成怀的劳动合同,合符法律规定。经审核,周成怀签名确认的《驾驶员岗位责任书》中第二条第(五)项第8点规定“考核期(12个月)内发生上报责任事故2宗(含2宗)以上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理外,做辞退处理”。2014年4月28日,周成怀驾驶的公交大巴与另一机动车发生一起由周成怀负全责的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的后果。2014年6月7日,周成怀驾驶的公交大巴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后果,同样是周成怀负全责。周成怀对于以上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生效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已认定《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周成怀以《驾驶员岗位责任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为由上诉主张不应适用本院不予采纳。周成怀作为一名公共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其工作性质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应当对其工作过程中的认真、谨慎工作态度提出较一般工作岗位更为严格的要求。周成怀在一个考核期内发生两起全责交通事故,依据双方《劳动合同》、《驾驶员岗位责任书》的规定,周成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周成怀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无须支付赔偿金。周成怀上诉主张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周成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