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诉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吉春虎与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诉初字第0010号原告吉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月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