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方菊有、王硕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严曙光,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齐向阳,系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吴家俊,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方菊有,男,196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硕爱,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方菊有、王硕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一、被执行人方菊有、王硕爱所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付的20000元本金及3000元利息,下欠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方菊有定于2012年2月8日前偿还本金15000元,余下本金1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方菊有自2012年2月份开始每月偿还2000元,至2012年11月30日前必须将全部本息结清,被执行人王硕爱承担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500元,于2012年2月8日前付清;三、案件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方菊有负担。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松民二初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到期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0一二年元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