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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桂花与郭远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郭远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李桂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茂林,男,汉族。被告郭远征,男,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贾红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桑利娟,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桂花诉被告郭远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桂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花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桂花负担。审 判 长  张耀轩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