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树春与苑文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347号原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曲磊,经理。被告石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十七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13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