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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艳玲与杜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玲,杜玉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910号原告:王艳玲,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代理人:陈德炎,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玉平,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张苏龙,广东叠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玲与被告杜玉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玲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人民陪审员  卓燕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玉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