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72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林上幸、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给被告杨某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