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祚渤与李祚策等所有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李祚渤,男,76岁。被申请执行人李祚策,男,74岁。被申请执行人李祚莲,女,71岁。被申请执行人李祚惠,女,65岁。被申请执行人李祚明,汉族,61岁。被申请执行人邓如健,女,68岁。被申请执行人李海波,男,46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函,女,43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羽,女,39岁,汉族。李祚渤申请执行李祚策、李祚莲、李祚惠、李祚明、邓如健、李海波、李函、李羽所有权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竹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奇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