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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非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庆平、韦金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非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友格,局长。被执行人黄庆平,农民。被执行人韦金红,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马非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庆平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黄庆平、韦金红已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庆平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马山县支行账号分别为60×××74、03×××4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美琼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正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