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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万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姚忠帅与被告陈岩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2542号原告姚某某,男,住盖州市。被告陈某某,女,住盖州市。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文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依法抚育,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依法分割。被告陈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最近一段时间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一点矛盾,但都是夫妻生活中的正常事情,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为了让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因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姚某甲,现年3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称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本院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材料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并已生育子女,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家庭日常生活纠纷。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其他诉讼费40.00元,合计3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