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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达县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三合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住江油市三合镇。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油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春梅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汤 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