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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琴与胡某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琴,胡某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刘某琴,女,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成国,怀来县新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川,男,农民。原告刘某琴与被告胡某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成国、被告胡某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琴诉称,2003年4月2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二人均属再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因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我一直缺乏信任,被告经常因琐事对我拳打脚踢,恶语相向,以自我为中心,全然不顾我的感受,对我为家庭的付出无半点感激之情,我一直在压抑的环境生活,内心异常痛苦,婚后二人仍未培养起感情。2014年9月29日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执,我离家出走至今已半年有余,双方不尽任何夫妻义务,二人已无感情可言,不能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我们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复印件1份(原件已退回),证明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胡某川辨称,我们双方均属再婚,我们感情很好,我们已经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在2013年我因脑梗需长期服药,这样造成我们家庭生活困难,今年清明节前一天,原告说去上坟,至今不想回家,我先后去找她,一再说好话,要求原告回家,但原告不予理睬。我与原告有一定感情,并不是非弄到离婚的地步,所以我不同意离婚,也要求原告看在夫妻十多年的情份上,合好如初,望人民法院支持我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某川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制办了速派奇电动车一辆,共同存款4万元,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于2015年4月4日离家外出。2015年4月23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侵害。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双方之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均已过六十周岁,应当珍惜这桩婚姻。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亦无大的矛盾发生,只要双方各自努力克服自身之不足,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琴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晓洲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