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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韩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柳某某诉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韩民初字第44号原告:柳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审判员  万晓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