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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诉字第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与季立清、佘万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立清,佘万东,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诉字第0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立清。上诉人(原审被告)佘万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长安路东首。负责人葛勇,该支行行长。上诉人季立清、佘万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童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上诉人季立清、佘万东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立清、佘万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代理审判员 陈 卓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