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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青州青禾园艺有限公司与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青禾园艺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753号原告青州青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法定代表人牟同学。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青禾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青禾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青州青禾园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国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