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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前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贵平诉被告程桂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贵平,程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前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李贵平。住址前郭县。被申请人程桂君。住址松原市。申请人李贵平因与被申请人程桂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程桂君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70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程桂君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